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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孔**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孔**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龙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0年间双方在一块干活。被告因急需用钱将原告挣的钱挪用。被告并于2010年7月25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本人欠张*龙贰万元,经商议双方同意于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的17号还贰佰元整。每年的1月1日还壹仟元整。如果于2012年7月24日累积还清壹万伍**,则其余伍**可作免。孔**2010年7月25日”。事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拖还款。为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孔**未作答辨,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7月25日,被告孔**向原告张**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欠条本人欠张**贰万元整,经商议双方同意于2010年8月25日起每月的17号还贰佰元整,每年的1月1日还壹仟元整。如果于2012年7月24日累积还清壹万伍**,则其余伍**可作免。孔**(签名并捺手印)张**(签名并捺手印)2010年7月25日”。因被告未偿还原告欠款,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证后认定的,有关证据已附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欠原告张**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于2012年7月24日前累积偿还原告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龙欠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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