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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进发与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发诉被告聂**工程加工承揽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发及委托代理人高升、被告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日,被告聂**因承包建设工程与原告姜进发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门窗及通风口每平方米150元,采光窗每平方米11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尚欠原告铝合金工程款79717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9717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为被告加工的铝合金工程款总计是137715元,已支付原告6万元,加上以前欠原告的配件款2020元,共欠原告款项79735元。应从中扣除沂水**公司维修材料人工费及质量罚款计10304元,实际欠原告工程款69431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聂**承包了山东黄**限公司承建的沂水前坡养殖场部分工程后,于2009年4月与原告协商确定由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原、被告双方并于2009年4月2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工程项目为前坡养殖场门窗工程,工程造价以实际验收方量为准,价格为门窗及通风口150元/平方米,采光窗11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工程主材进场两日内付款2万元,工程完工时付70%,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进行加工安装,该工程于2009年农历7月份完工,在农历8月15日验收合格交付承建**筑公司。现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9735元未支付。

庭审中,被告提出应从上述工程欠款中扣除黄**公司对该加工工程的维修费8304元及罚款2000元合计10304元,实际欠原告69431元。原告认为该加工安装工程,原告是按被告要求完成,并经验收交付使用。黄**公司对该加工安装工程维修及罚款原告不知情,与原告无关,不同意从拖欠的工程款中扣除。

以上事实,主要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本院庭审调查情况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转包山东黄**限公司承建的沂水前坡养殖场部分工程后,与原告商定由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加工安装铝合金门窗,并签订协议,约定了价格,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验收交付,双方对下欠工程款79735元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被告主张应从上述欠款中扣除黄**公司对该工程维修费及罚款,属被告与黄**公司的争议问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进发铝合金门窗加工安装工程款797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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