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石**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杜*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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