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天津瑞**有限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被告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购销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因被告拖欠货款,双方终止合作并订立分期还款的书面协议。原告又于2013年12月28日和2014年1月3日以书面形式函告被告还款。2014年1月6日,原告函告被告解除分期付款协议。因被告至今未能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天**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23813元,被告姚**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用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二,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签订,该协议载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还款数额为240419.72元,双方约定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分七次付款,第一次为2013年10月31日前还款14606.72元;第二次为2013年11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第三次为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35162.6元;第四次为2014年1月31日前还款35162.6元;第五次为2014年2月28日前还款35162.6元;第六次为2014年3月31日前还款35162.6元;第七次为2014年4月30日前还款35162.6元。

证据三、证据四,还款催告函,用以证实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8日和2014年1月4日函告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催讨分期款项。

证据五,解除付款通知函,用以证实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函告被告天**易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还款协议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3813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对双方贸易往来情况做出书面确认。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双方对拖欠货款等情况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货款数额应为240419.72元;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分七次给付原告货款,第一次为2013年10月31日前付款14606.72元;第二次为2013年11月30日前付款50000元;第三次为2013年12月31日前付款35162.6元;第四次为2014年1月31日前付款35162.6元;第五次为2014年2月28日前付款35162.6元;第六次为2014年3月31日前付款35162.6元;第七次为2014年4月30日前付款35162.6元。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仅给付16606.72元,尚欠223813元未予给付。

又查,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8日和2014年1月4日函告被告催讨分期款项,又于2014年1月6日函告被告解除双方还款协议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3813元。

另查,原告认为被告姚*英系被告天津瑞盛达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权利,故原告认为被告姚*英对涉案款项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天**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事实存在。原告与被告天**易有限公司双方在协议书中对于拖欠货款数额、给付期间等均做出明确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天**易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23813元,证据充分,理应得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姚**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予以证实其主张成立,故该项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22381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8元,原告自行负担100元,由被告天**易有限公司负担4558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天**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