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以需补充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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