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印刷厂诉被告上海申**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在庭外自行和解,双方的纠纷已不获存在,现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印刷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元,现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印刷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