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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限公司与青岛国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6日以原告还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34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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