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合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受理此案,由审判员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马*,代理审判员李**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被**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三**司使用李**厂房、办公室期限12年,每年使用费20万元,李**提供资金20万元,期限6个月,协议签订后,三**司没有按约定履行,2004年11月7日三**司给李**作了一份还款计划,三**司偿还李**欠款27万元,于2004年11月15日付1万元,11月30日付9万元,2004年12月30日付17万元,三**司支付欠款后将存放在李**的投资设施全部撤出。但三**司至今未付,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三**司,于2003年12月17日签订的协议,在内容上既有三**司租用李**厂房、办公室,又有三**司向李**借款事项,但双方的协议履行至2004年11月7日,双方又达成了一份协议,对三**司的欠款数额及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并约定三**司履行后撤出设施,视为双方解除了原协议,三**司还款前同意留存在李**的设施,视为对欠款的担保行为,至于担保效力、装修费用(三**司辩称)如何承担,双方应另行解决,三**司应依约还款。三**司承认欠款事实,李**对此无异议,被告白三京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欠款27万元;二、驳回被告三**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三**司承担,并直接给付李**。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三**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一、本案是一份租赁与投资融为一体的协议,双方打算共同投资成立三**司,被上诉人李**用他们场地和房子,并为公司的成立投资了20万元,后因公司没有成立,被上诉人李**提出抽出资金,上诉人也同意并出具欠条;二、上诉人为装修被上诉人李**的房屋,投资了30余万元,现在被上诉人李**要回房屋,必须支付上诉人的装修款,上诉人要求就双方的债务进行抵销。被上诉人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无差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份,当事人的陈述,经开庭质证、认证,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03年12月17日三**司与李**所签订的协议书及2004年11月7日的协议均为当事人的协议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已在协议中明确了还款的数额、期限,但上诉人没有履行,现李**要求三**司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上诉人既然承认欠款的事实,现又主张被上诉人给付装修费,因上诉人在原审时没有提出反诉提出此项请求且原审法院已告之另行解决,上诉人现作为上诉理由要求用装修费用折抵欠款,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判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三青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