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有限公司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原告原告扬州**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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