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潍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德会买卖矿粉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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