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荆**与张**、原传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中因与被申请人原传秋、荆**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中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二)一审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且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红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延中申请再审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综上,张*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元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