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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军诉被告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诉被告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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