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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诉被告孙长春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诉被告孙长春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长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长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孙长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信用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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