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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赵**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义诉被告赵**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义,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赵**找我租模板给他支房顶,价格谈妥每平方米15元,租期从房顶浇注后半月拆模板。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带两人及模板安装完毕,并由他人负责浇注。当天被告赵**将租赁费向原告庞*义结清。租赁到期后,被告赵**以种种理由借口不让拆模板,不予归还。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庞*义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赵**1、归还152平方米的全部模板;2、赔偿扣留模板期间的全部损失直至归还之日,暂算至2014年1月21日为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被告赵**租赁原告庞**模板属实,但因房顶浇注水泥不达标,造成房屋质量有问题,故暂时扣留了原告庞**的模板。如房屋质量问题能解决,愿意返还模板。

原告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租赁物清单一份,上有被告赵**的签字,以证明租赁物明细。被告赵**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以上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10日被告赵**找原告庞**租赁模板支房顶,,价格谈妥为每平方米15元,共152平方米模板。租期从房顶浇注后半月拆模板,即2013年12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租金为15天每平方模板15元。2013年12月15日,原告庞**带人将模板安装完毕后,被告赵**就将租金支付给原告庞**。到期后,被告赵**称房顶水泥浇筑不达标,影响房屋质量,以此为由拒绝返还模板。原告庞**称房顶浇注施工人系修武县郇封镇庞屯村的庞xx,如施工质量产生问题,应有其负责,与原告庞**无关。故原告庞**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赵**1、归还152平方米的全部模板;2、赔偿扣留模板期间的全部损失直至归还之日,暂算至2014年1月21日为3000元。诉讼中,原告庞**自愿放弃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称其房顶水泥浇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原告庞**承担责任。原告庞**对此予以否认,称施工人为庞xx,与其无关。被告赵**对其主张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不予认可。原、被告之间的模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庞**已经依合同将模板安装完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赵**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原告庞**。原告庞**自愿放弃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庞**返还租赁物152平方米模板。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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