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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王**、魏**欠款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豫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所有的豫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一辆。

二、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李**所有的豫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一辆。

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豫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交由王**保管,豫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交由李**保管。

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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