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刘*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4年1月27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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