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诉被告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军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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