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4年1月13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