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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诉被告王**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4年1月13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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