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张**、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80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查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张*在中国**银行的存款80000元;
二、冻结许**为许**提供担保的中**银行存款80000元。
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