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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绍武诉王**、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武诉被告王**、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元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占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现金55274元,有被告王**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作答辩。

被告周*未作答辩。

原告温**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2月27日被告王**为原告温**出具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一份。

被告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周*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故对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被告王**在楼村建筑工地施工,原告给被告供应木料,约定半月后付款,但一直未付。2008年2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王**,向其催要欠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今欠到温绍武现金伍**贰佰柒拾肆元整,(55274元整)/王**,2008年2月27号/还款计划:2008年3月底开始每月底还5000元整,还完为止。如超期按月息0.015元计息”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载有还款计划,周*系王**之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周*归还欠款552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欠款55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元,依法减半征收即691元,邮寄费96元,共计787元,由被告王**、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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