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以下简称化轻厂)、崔**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1999)孟*初字第1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化轻厂的法定代表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上诉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1999)孟*初字第12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