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被告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文**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被告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0日,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我车行购买一辆新日牌760二代电动车,并与我车行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6月12日前支付我车行车款1980元,如逾期付款,被告应支付全部价款并承担违约金,现要求被告支付车款1980元。

被告未做答辩。

原告提供证据有:1、协议及提货单一份;2、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购车分期付款协议,欠车款3180元,已归还一部分,现结欠原告1980元。据此,原告认为其诉讼请求是成立的。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进行质证,系被告自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内容真实有效,当庭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文**于2012年5月10日与原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协议,购买原告新日牌760二代电动车一辆,价款3180元,约定被告于2012年6月12日前将车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并将车提走,后被告给付原告车款1200元,下前车款198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车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车款给付原告。被告长期拖欠,已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文**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电动车款1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