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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临颍县三家店镇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与临颍县三家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家店镇政府)欠款纠纷一案,郑**于2009年9月11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家店镇政府偿还其欠款3322.5元(附带利息),支付其工资1100元,给付其已偿还的贷款利息10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3月6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郑**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臧**,被上诉人三家店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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