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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黄**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黄**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中黄**提起鉴定申请后,法院组织鉴定过程中,因苏**的原因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原审法院应当恢复庭审而未恢复,即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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