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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杜**欠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杜**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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