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杜**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上诉人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