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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喜诉河南省**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魏*喜诉被告河**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秦培相,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6月份,通过和被告周口**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副总经理王*中口头协商,承包了被告公司的三眼水井的施工工程。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工程款8.5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款。原告施工的工程按时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5万元,余款7万元被告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现多次催要被告不能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公司不欠魏**工程款,欠条非公司财务人员所打也非法定代表人陈**所打,欠条上的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此章早已失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周口**有限公司为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魏**打井工程款柒万元整(70000.00)周口**有限公司,2009.9.29”,原周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中出庭作证证明,魏**干的活是我抓的,给了一部分,大部分没给,公司与太康县财政局达成协议后,在陈**屋里,陈**让我给他出具欠条,然后陈**盖的公司的章。

另查明,200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周口**品公司颁发中华**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类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2万美元。2003年11月2日周口**管理局为周口**有限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企业类型,独资经营企业(台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实收资本12万美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口**有限公司欠魏*喜打井工程款柒万元整,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这一欠款事实有欠条及原周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王*中的证人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周口**有限公司虽辩称此印章早已失控,此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并未提供印章失控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告宣布公章失效的报刊公告情况,本院对此辩称不予支持,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对被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魏*喜欠款70000元人民币,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间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均由被告周口**品公司负担。

周口**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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