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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李**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负责人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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