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铁**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因与三门峡**安装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铁**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欠三门峡市**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元,该款于2009年6月16日前付清。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三门峡市**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中铁**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