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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办公室与三门峡**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办公室因与被上诉人**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赵**、刘**,被上诉人三门峡**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元,三门峡市招生办公室已经交纳,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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