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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先保因与被上诉人郭**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先保因与被上诉人郭**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先保、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郭**、委托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上旬,郭**经人介绍带铲车给于**干活,双方商定铲车干一小时给160元。对于铲车干活的具体时长,郭**、于**在庭审中均不能说清楚。郭**干完活后,与2006年4月23日经双方算账,还欠工钱3380元未付,于**给郭**出具一张3400元的欠条。于**在庭审中向法庭递交了:1、2006年樊**的“伙食费证明”,欲证明铲车司机在被告工地食堂吃饭伙食费应扣810元;2、由郭**签名的4月19日的收条,欲证明支付过郭**方1000元加油款;3、由李**签名的2006年4月22日的收条,欲证明支付过郭**1000元的加油款;4、记账单一页欲证明4月10日支付过郭**柴油款1500元。于**据此主张郭**应得工钱3380元,对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3、4,认为算账时已经扣除过了。

2006年5月4日,于先保又给郭**出具一张内容为“我原欠铲车三千四百元,五天拿不到按一万三付给”的条据。对于该条据的形成,郭**的陈述是其在向于先保讨要欠款时于先保承诺后写的。于先保陈述为是被郭**等人绑架后威逼所写。并称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本案审理期间,于先保申请法院调取其向陕县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据。法院依据于先保的申请,向陕县公安机关调取了关于于先保控告周**、李**、郭**、李**非法拘禁一案的刑事侦查卷宗。该卷宗记载,于先保于2006年5月6日9时左右到观**出所报案称周**等人对其非法拘禁,并对其殴打、辱骂。陕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侦查认定不构成案件不予立案。2006年5月22日,陕县公安局向于先保送达了陕公不立字2006第(20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过程中,郭**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其自己对于铲车干活的记录,内容为“8号去庙**矿总时间208.2,21号251.6,共计43个小时,每小时160元,共计6880元”。郭**陈述为,工钱总计为6880元,扣除于先保已经给付的钱,还欠3380元,打条子时打成了3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于先保实际欠郭**铲车工钱3880元,打条欠3400元的事实,有于先保出具的欠条和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予以确认。于先保递交的证据1,系其单方所写的,郭**不予认可,不予采信,于先保递交的证据2、3、4,均在“4月23日”算账之前,郭**主张已在算账中扣除过了,符合交易习惯。故对于先保主张不欠郭**款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2006年5月4日的条据,于先保主张是在郭**等人的威逼胁迫下所写,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不能认定。湖滨区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4月23日算账确认了欠款数额,到5月4日欠款时间并不长,欠款数量并不多,2006年5月4日的条据宽限的付款时间只有5天,逾期将承担付款13000元的后果,显然显失公平。郭**依据该条据要求于先保给付欠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于先保没有及时付款的后果可以支付利息代偿。于先保欠款3880元事实存在,其打条自认欠款3400元,是其自愿行为,其应当按照所写条据给付郭**3400元,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于先保给付郭**欠款3400元,并从2006年5月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上诉人诉称

于**上诉称:我在给郭**打欠条前已经预支给他3500元油款,我不应再给他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郭**辩称:我给于先保干活343个小时,每小时160元,计6880元,除预付油款3500元,下欠3380元,于先保打条3400元,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于先保的上诉。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6年4月上旬,郭**经人介绍带铲车给于先保干活,双方商定铲车干一小时给160元。郭**干完活后,经双方算账,于先保欠郭**工钱3380元未付,2006年4月23日于先保给郭**出具一张3400元的欠条。于先保欠款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于先保给付郭**欠款3400元,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于先保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先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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