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刘**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