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欠款纠纷一案,渑**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2)渑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不服提出申诉,渑**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渑民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渑**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3)渑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三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张**不服又向本院提出再审审请。本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5)三民再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4)三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渑**民法院(2003)渑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并裁定将该案发回渑**民法院重审。渑**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渑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王**于1995年间和他人合伙在渑池县笃忠乡山韭沟村开办一煤矿,该矿名称为渑池县笃忠乡山韭沟新建煤矿。至1998年,该矿归王**一人所有,王**在渑**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11月前后,王**吸收张**入股,矿井作价42万元,张**需投资27万元,王**占股金15万元。截止到1999年5月5日,王**陆续收到张**股金236096元,张**入股后,聘请了张**为煤矿出纳,和王**共同经营煤矿。1999年4月,王**交纳煤矿用电电费3619元后将票据交于张**,张**于同年4月3日为王**书写了欠条。2000年2月14日,张**出具证明条证明购矿时王**剩煤、坑木等价值5500元,同时,张**又为王**书写欠条一张,言明新建煤矿99年欠王**款34000元,注明系王**往矿上的垫资,在2000年内归还。2000年2月10日,王**以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张**办理煤矿的对外承包事宜。2000年11月,张**以煤矿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协议,将煤矿作价30000元卖掉。之后,王**向张**讨要欠款,要求张**偿还欠款43119元及利息。审理期间,王**放弃要求张**偿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所写的34000元的欠条上已注明该款系新建矿所欠,故该欠款不是张**个人欠款,其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诉求归还1999年4月的3619元欠款,因该款的产生,系王**为矿上交纳电费所致。因此,该欠款应由新建矿的所有人清偿。王**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张**系新建矿的所有人,所以,其要求张**清偿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要求偿还5500元的款项,因其证明条上约定不明,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其它诉讼费1500元,均由王**承担。

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张**下欠我的34000元及原煤、坑木款5500元和1999年4月3日向我借款3619元,均有被上诉人张**出具的欠条及手续。要求二审依法撤销(2009)渑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并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王**和张**合伙经营煤矿期间我受聘担任该矿出纳,3619元欠款,系王**为矿上交纳电费,电费单据已入帐;34000元的欠条系王**往矿上的垫资;5500元证明条只证明购矿时王**剩煤、坑木等价值,已包括在42万元的股份中。张**认为以上条据不能证明张**欠王**款项,要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上诉人王**所主张张**欠其款项,其提供的条据虽系张**书写,但此款项均发生在张**受聘于上诉人王**和张**合伙的新建煤矿担任出纳期间,系职务行为。其中,34000元的欠条上已注明该款系新建矿所欠,3619元欠款,系王**为矿上交纳电费所致,应由该矿所有人清偿;张**出具的5500元证明条只证明购矿时王**剩煤、坑木等价值。因此,上诉人王**要求张**偿还欠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