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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源开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开发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鲍**、姚*,被上诉人卢氏县**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彭修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王**予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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