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电信服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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