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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彭**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康**任审判,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代理人孙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被告经他人介绍在原告的农场购买桂花树苗,双方约定5元/棵,被告共计购买了价值30000元的树苗,并当即原告我出具欠据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树苗款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欠原告树苗款30000元属实,当时一共购买了原告价值60000元的树苗,已支付了30000元,剩下的30000元是给原告出具有欠据,但当时口头约定有钱了再付,并且原告出售的树苗与约定不符、成活率低。

以下是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

原告汪**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据以证明被告欠其树苗款30000元的事实。经庭后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3月6日,被告彭**经他人介绍在原告汪**的农场购买桂花树苗,双方约定树苗价格为5元/棵,被告共计购买了价值60000元的树苗,当即支付给原告30000元,剩余3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购买原告的树苗欠原告树苗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树苗款3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口头协商有钱后再支付欠原告的30000元树苗款和树苗成活率低的抗辩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树苗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数额及《诉讼费收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山支行,户名:湖北省**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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