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李*、朱**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李*、朱**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朱**在金融机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