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李*、朱**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朱**在金融机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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