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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被告钻石水会买卖石材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钻石水会买卖石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2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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