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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魏叶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刚诉被告魏**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被告于2006年从我处购进农药等物质,2006年至2009年7月合计欠我36403元,经我催要未还,请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魏叶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魏**先后从原告朱*刚处购进农药、肥料等物资。2009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朱*刚款叁**肆佰另叁元魏**09、7、21”。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魏**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朱*刚持据要求被告清偿债务,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款36403元(款经法院转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70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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