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张**(张**)买卖水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张**(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