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朱*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朱*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赵**、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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