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林诉被告武**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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