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厚**与张**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厚**与被告张**转让合同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7月25日,原告将自己经营的位于平川区宾馆的“多瑙河酒吧”转让给被告,转让款4万元,原、被告当天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首付3万元,剩余的1万元于8月22日前付清,被告也于当天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欠条约定2010年9月22日前将1万元一次付清。欠款到期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欠款至今未清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伟辩称:2010年7月25日,原告将其经营的酒吧给被告及其他三人转让,当时平川宾馆陆续建起来,把位于该宾馆后面原告转让给被告及其他三人的酒吧睹住了,原告转让酒吧时,作假账欺骗被告及其他三人,将其接手时2万元价钱的酒吧以4万元的价钱转让给被告及其他三人,被告及其他三人接手后,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1万多元,酒吧已经交给平川宾馆了,原告是以欺骗行为将酒吧转让给被告及其他三人的,我方不会给付这笔钱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酒吧转让协议,转让款为4万元,双方约定首付3万元,剩余1万元于8月22日还清,当日,被告付原告转让费3万元,剩余的1万元转让费张**给原告厚**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于2010年9月22日一次性还清,欠款至今未清偿。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欠条,以及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履行自己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厚**欠款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