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苟*诉被告阆中市**有限公司、鲜明均欠款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苟*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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