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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管理站与敬**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气管理站与被告敬**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撤回对被告敬**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四川省阆中市柏垭天然气管理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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