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郑**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新疆搞建筑工程期间,租用我的塔吊,截止2010年10月29日被告共计欠我塔吊租金114000元,并向我书立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我欠款114000元,并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均在新疆务工,从事建筑行业。2010年4月被告向原告租用塔吊,截止2010年10月2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塔吊租金114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书立欠条一张,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讼来院。审理中原告要求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凭欠条主张其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上未约定资金利息,但原告主张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欠款114000元,并从2014年3月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或履行期届满前时间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