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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任**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何园诉被告任荣*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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