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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由审判员陈**任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王**与王*因欠款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经高台**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王*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王**洋芋款4073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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