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张掖市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张**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确定由被告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方**工程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360元并承担执行费5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0415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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