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的原告薛**诉与被告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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