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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述国与孙**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原告闫述国诉被告孙**买卖欠款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5日,原告闫述国以被告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述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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