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原告闫述国诉被告孙**买卖欠款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5日,原告闫述国以被告孙**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述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闫**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苏**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王*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与梁**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与赵**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盛**与李**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汪**与赵**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